(2015)惠民初字第7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惠榕与谢惠南、刘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422号原告刘惠榕,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谢惠南,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梅香,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惠榕与被告谢惠南、刘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状表述有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惠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惠榕负担。审判员黄桂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张顺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