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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惠榕与谢惠南、刘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422号原告刘惠榕,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谢惠南,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梅香,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惠榕与被告谢惠南、刘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状表述有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惠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惠榕负担。审判员黄桂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张顺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