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甄某1、甄某2等与甄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1,甄某2,甄某3,甄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甄某1,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甄某2,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甄某3,女,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被告甄某4,男,56岁,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1、甄某2、甄某3诉被告甄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1、甄某2、甄某3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某1、甄某2、甄某3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1、原告甄某2、原告甄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甄某1、原告甄某2、原告甄某3承担。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