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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于兆前与申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兆前,申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于兆前,男,汉族,1956年2月23日生。被告:申晨,男,汉族,1984年6月6日生。我院在审理原告于兆前与被告申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于兆前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兆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审判长  张世民审判员  邹鹏举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