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于兆前与申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兆前,申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于兆前,男,汉族,1956年2月23日生。被告:申晨,男,汉族,1984年6月6日生。我院在审理原告于兆前与被告申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于兆前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兆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审判长 张世民审判员 邹鹏举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