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二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韩云波、郭艳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韩云波,郭艳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71-1号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和阳大街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卢敬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系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韩云波,农民。被告郭艳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云波、郭艳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称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因此,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云波、郭艳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云波、郭艳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辉霞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人民陪审员  胡晓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