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包庆国与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庆国,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1829号原告包庆国,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被告一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华,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文华,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被告二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南平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宏利,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赵庆云,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庆国与被告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庆国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庆国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包庆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晋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