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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台山市台城邝媚秀饲料店诉麦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山市台城邝媚秀饲料店,麦锐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台山市台城邝媚秀饲料店。经营者:邝媚秀。被告:麦锐锋。原告台山市台城邝媚秀饲料店(以下简称邝媚秀饲料店)诉被告麦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邝媚秀饲料店的经营者邝媚秀,麦锐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媚秀饲料店诉称:麦锐锋自2015年2月起在邝媚秀饲料店购买饲料,未足额支付货款,尚拖欠饲料款124030元。邝媚秀饲料店多次向麦锐锋催收上述欠款无果,现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麦锐锋支付饲料款124030元。被告麦锐锋辩称:邝媚秀饲料店起诉属实,但麦锐锋称其主要靠养殖鱼和鹅获得收入,现在没有足够的资金清偿货款,希望可以等其将鱼和鹅卖后再偿还饲料款。邝媚秀饲料店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邝媚秀饲料店货款凭据15张,证明双方交易经过及麦锐锋拖欠货款的情况。麦锐锋没有提交证据。麦锐锋对邝媚秀饲料店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麦锐锋自2015年2月起在邝媚秀饲料店购买饲料,邝媚秀饲料店依约向麦锐锋供应饲料。期间,麦锐锋支付部分饲料款,截止至2015年5月4日,尚拖欠邝媚秀饲料店饲料款124030元。邝媚秀饲料店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邝媚秀饲料店与麦锐锋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邝媚秀饲料店依约向麦锐锋供应饲料后,麦锐锋未依约及时支付饲料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邝媚秀饲料店起诉请求麦锐锋偿付饲料款12403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麦锐锋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山市台城邝媚秀饲料店货款124030元。如果被告麦锐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1元,由被告麦锐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炯璋审 判 员  朱新怡人民陪审员  陈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梅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