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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吕会涛与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58号原告吕会涛,男,汉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铁民,新郑市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伟,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原告吕会涛诉被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河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会涛的委托代理人周铁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建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会涛诉称,2013年12月3日,刘建伟借吕会涛现金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请依法判令刘建伟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建伟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刘建伟借吕会涛款现金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100000元整拾万元整从2013年12月3号到2014年2月28号还款如果未款将有其家人代还借款人:刘建伟身份证:410184198606206333日期:2013.12.3号今刘建伟收到现金100000元整刘建伟。后经催要未果,吕会涛遂诉诸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刘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吕会涛要求刘建伟返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吕会涛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判员  陈河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惠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