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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现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任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