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现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任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