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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159号原告潘某某,女,生于1989年2月2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林光炳,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8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再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