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159号原告潘某某,女,生于1989年2月2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林光炳,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8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再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