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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吕某甲,居民。被告吕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因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本院,在本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前,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经友好协商,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陈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梁琼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