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城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诉被告石丽萍、闻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闻小强,石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张金,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闻小强,男,1982年3月6日出生。被告石丽萍,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诉被告石丽萍、闻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小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自愿撤回对被告闻小强、石丽萍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