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城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诉被告石丽萍、闻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闻小强,石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张金,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闻小强,男,1982年3月6日出生。被告石丽萍,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诉被告石丽萍、闻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小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自愿撤回对被告闻小强、石丽萍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