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曾文科与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陈伟升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科,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陈伟升,陈岳雄,韶关市丽农贸易有限公司,始兴县天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63号申请人曾文科,男,汉族,身份证号:×××5016,住广东省东源县。被申请人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被申请人陈伟升,男,身份证号:×××0652,住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陈岳雄,男,身份证号:×××2650,住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韶关市丽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始兴县天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始兴县。申请人曾文科与被申请人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陈伟升、陈岳雄、韶关市丽农贸易有限公司、始兴县天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文科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于2014年9月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将申请人曾文科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转交。申请人曾文科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陈伟升、陈岳雄、韶关市丽农贸易有限公司、始兴县天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曾文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陈伟升、陈岳雄、韶关市丽农贸易有限公司、始兴县天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曾文科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路(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韶字第××号)、权属人为叶向华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路(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韶字第××号)、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路(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韶字第××号)房产各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正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