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民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桂芝与江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芝,江玉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芝,女,48岁。委托代理人池俊常(与上诉人系夫妻关系),男,62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玉华,女,48岁。委托代理人毕振东,律师。上诉人李桂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鸡冠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桂芝及其委托代理人池俊常,被上诉人江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毕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鸡冠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得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56元(上诉人李桂芝已交纳),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违国审 判 员  刘兆宇代理审判员  朱玉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