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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兵与被执行人周福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兵,周福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杨兵,男。被执行人周福球,男。申请执行人杨兵与被执行人周福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4)保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12万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12万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周福球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