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仲崇和与闫凤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仲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景春,系沙尖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某,女。本院在审理仲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某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仲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 李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