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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宗元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942号罪犯陈宗元。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桂市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宗元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宗元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2005)桂刑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09年5月、2013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陈宗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宗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8.05分。该犯犯罪时未成年。该犯于2013年6月17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宗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宗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