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湘玲与被告朱纯杰、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湘玲,朱纯杰,陈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郭湘玲被告朱纯杰被告陈新华原告郭湘玲与被告朱纯杰、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于2015年4月9日决定对朱纯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朱纯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湘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小恒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