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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邵玉金与孙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玉金,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1923号申请执行人:邵玉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江,男,汉族,农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邵玉金诉孙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赤民三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邵玉金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孙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江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江享所有的母驴一头、绿豆二百斤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手续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国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一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