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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蒋某某,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青山村民组某某号。被告黄某某,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茶山村羊冲村民组某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9月8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