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商终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胡纪尧、郑玉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纪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代表人:金建英。原审被告:郑玉芬。原审被告:胡雪莉。原审被告:胡菁菁。原审被告:胡勇。上诉人胡纪尧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原审被告郑玉芬、胡雪莉、胡菁菁、胡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胡纪尧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纪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