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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架平、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与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平江县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架平,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平江县人民政府,平江县国土资源局,李春华,周宏明,李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平行初字第47号原告陈架平,男,委托代理人李倚龙,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住所地: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毛朗星,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帅,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伟雄,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律己,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碧潭新村。法定代表人胡密根,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毅,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李律己,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春华,男,第三人周宏明,男,第三人李迎华,男,委托代理人周放明,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架平、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诉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平江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李春华、周宏明、李迎华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二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架平、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委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炳均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王湘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