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法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周振明诉被执行人董耀文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许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住址:包头市昆区国贸大厦东侧底店被执行人许勇,男,成年,汉族,现住土右旗萨拉齐镇新区钟金哈屯大街北侧诺宝御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诉被执行人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土右旗公证处作出的(2014)包方证内经字第21360号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土右旗公证处作出的(2014)包方证内经字第21360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泽河审判员 刘 师审判员 董尚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