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粟顺成与焦德府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167号申请人粟顺成,男,出生于1973年9月18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朝天区。被执行人粟尧海,男,出生于1963年03月12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民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粟尧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粟尧海的银行存款73817元(本金72059元、诉讼费778元、执行费98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沈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