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卫东、史秀英、陈宏光、安洪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军,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诉讼代理。被告:谢卫东,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史秀英,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与被告谢卫东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宏光,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安洪艳,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与被告陈宏光系夫妻关系)。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卫东、史秀英、陈宏光、安洪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上述被告在庭前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久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