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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卫东、史秀英、陈宏光、安洪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军,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诉讼代理。被告:谢卫东,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史秀英,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与被告谢卫东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宏光,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安洪艳,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与被告陈宏光系夫妻关系)。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卫东、史秀英、陈宏光、安洪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上述被告在庭前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久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