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刘俊与山东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白庆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805号原告刘俊,女,1970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山东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白庆磊,男,回族,1983年出生,住禹城市。原告刘俊与被告山东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白庆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两被告名下价值450000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栗红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