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辛某与傅某甲、傅某乙、傅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傅某甲,傅某乙,傅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辛某,青岛某某厂退休职工。被告傅某甲(曾用名付某),青岛某某工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薛某某,青岛某某工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乙(曾用名付某),青岛某厂退休职工。被告傅某丙(曾用名付某),青岛某厂职工。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辛某与被告傅某甲、傅某乙、傅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辛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傅某甲、傅某乙、傅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瑞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