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执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贾祥顺与王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1447号申请执行人贾祥顺。被执行人王祝华。贾祥顺与王祝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王祝华归还贾祥顺借款171600元、并承担利息43200元,合计2148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诉讼费2260元,由王祝华承担。届期,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瓒审判员 蔡明义审判员 赵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夏黄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