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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刑终字第86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河北省玉田县人,住长岭县,捕前住长岭县。1999年12月1日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4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车宏伟,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田凤彩,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延龙、孟文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田凤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兵审 判 员  孙 丽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国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