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高洪民诉卫志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民,卫志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高洪民,女,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万鑫。被告卫志方,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原告高洪民诉被告卫志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高洪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洪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洪民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