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高洪民诉卫志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民,卫志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高洪民,女,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万鑫。被告卫志方,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原告高洪民诉被告卫志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高洪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洪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洪民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