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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渝与重庆星泽成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渝,重庆星泽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989号原告张渝,男,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周隆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星泽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号17-6号,组织机构代码32235246-3。法定代表人李坤,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渝诉被告重庆星泽成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渝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星泽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秦小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殷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