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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017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车某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金辉,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8号Y区公寓****号付*号。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刘江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车某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同居生活。2002年9月12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4日生育大儿子王睿毓,2008年1月17日生育小儿子王睿轩。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睿毓、王睿轩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双方还有感情,愿意改正自身问题,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同居生活。2002年9月12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4日生育大儿子王睿毓,2008年1月17日生育小儿子王睿轩。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12年被告曾殴打原告,后有所改善。被告与她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影响夫妻感情,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结婚证明、录音材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感情尚可,并育有二子,婚姻基础较好,家庭结构稳固。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及被告的不当行为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夫妻生活本应互谅互让,努力改善自身问题,共建美满和睦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耀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