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781号原告刘某某,男,32岁,汉族,汉滨区心石村。被告王某某,女,34岁,汉族,住汉滨区石梯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一案中,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