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21、222、22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孝立、侯聚敏、姬党豪、侯留振与吴克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孝立,侯聚敏,姬党豪,侯留振,吴克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21、222、223、224号申请执行人高孝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侯聚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姬党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侯留振,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克阔,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246、251、252、25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高孝立、侯聚敏、姬党豪、侯留振与吴克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克阔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吴克阔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吴克阔有豫CXR2**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克阔所有的豫CXR2**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青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