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高民抗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成军,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李恩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张成军,李恩涛,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抗字第22号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龙山大道旺福大厦。法定代表人:罗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成军,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天文镇高坝村刘家坪组。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斗篷山路***号水岸绿洲***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恩涛,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瓮水办事处长征路***号*栋*号。申诉人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诉人张成军,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李恩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O14年3月3日作出(2014)黔南民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黔南民申字第3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8月5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黔检民(行)监(2015)5200000005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具有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严    白代理审判员 周映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谭    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