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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洪某寿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寿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寿,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寿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杨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梅县区石坑镇礤岭村村民洪某雄于2008年在该村“鸡济坑尾”山场种植桉树,2015年初因癌症去世,去世前洪某雄全权委托其弟洪某寿处理该山场的桉树,用于支付其看病时欠洪某寿的借款。2015年6月初,被告人洪某寿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叫来砍树工人“阿李”等人到“鸡济坑尾”山场(船坑里)砍伐洪某雄种植的桉树。砍伐的桉木卖给“阿李”等人运走,案发时共运走四车木材,其中三车桉原木,每车6吨,共18吨,三车桉原木卖得人民币6000元;还有一车桉树尾,卖得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洪某寿共得款人民币6200元。“阿李”等工人被林业部门制止后停止砍伐。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该山场被砍伐的林木面积和蓄积进行勾绘测量,测得采伐面积9.18亩,共计采伐活立木蓄积为35.7561立方米。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洪某寿主动到梅县区石坑镇林业组办公室向梅县区森林分局民警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书、果园承包合同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寿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寿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伟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旭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