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06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男,1993年6月7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015年7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贯学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胡×通过网络购买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摩托车号牌一套,后于2015年7月3日被查获,并起获扣押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摩托车号牌一套。经鉴定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摩托车号牌均系伪造。被告人胡×被查获当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在审理过程中的供述,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扣押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行为轻微,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于刑事处罚。二、涉案伪造的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车牌一套,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兆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孟媚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