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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与谭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谭锦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地址:英德市英城峰光路2号,负责人:孔令贵,职务:行长。被告谭锦成,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诉被告谭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伟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孔一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