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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3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文学与被告赵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学,赵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635号原告黄文学。被告赵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学与被告赵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学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俊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国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