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9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建华、赵土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99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被执行人张建华。被执行人赵土英。被执行人赵良明。被执行人陈建勇。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建华、赵土英、赵良明、陈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5639.43元及利息或滞纳金、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执行费298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赵良明已支付案款70000元(直接向申请人支付),被执行人陈建勇支付案款72000元,被执行人赵土英已付案款10000元,合计执行到位案款152000元,现被执行人赵良明、陈建勇暂无能力履行,被执行人赵土英、张建华下落不明。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9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华、赵土英、赵良明、陈建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