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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天晓与黄群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晓,黄群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王天晓,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被告黄群建,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从事建筑业,户籍确山县。现住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晓诉被告黄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晓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群建所有的车号为豫Q×××××小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天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群建所有的车号为豫Q×××××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责令被告黄群建负责保管;查封期间不准过户、不准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车辆设定其他物权担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宝宏审判员  陈学军审判员  王红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