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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覃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456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承担。审判员  段艳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