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宣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88号原告:宣某甲,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陈某,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陈小青(系被告哥哥)。原告宣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某甲、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小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某甲诉称:我与陈某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二女,大女儿取名宣某乙、二女儿取名宣某丙。因婚后,双方经常为经济吵架,陈某经常外出,对家庭和孩子不尽责任和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现要求离婚,婚生二女由我抚养,所有财产维持现状,拆迁后被告有一套房子的使用权,但房子所属权归孩子所有。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宣某甲与陈某在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取名宣某乙和宣某丙。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经济和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宣某甲遂于2015年7月7日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本院认为:宣某甲与陈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今年来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以后只要双方能互相沟通和交流,以家庭、孩子为重,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故对宣某甲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某甲要求与陈某离婚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宣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道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 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乙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们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