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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朵慕波与袁松波、张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朵慕波,袁松波,张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312号原告朵慕波委托代理人郜世举、陈艳艳(实习),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松波被告张瑞霞本院受理原告朵慕波诉被告袁松波、张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朵慕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xx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查封价值为410000元。担保人史xx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房产作为担保,担保人钱xx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朵慕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xx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史xx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房屋一套。三、查封担保人钱xx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崔宗建人民陪审员  李定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卢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