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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远科技有限公司,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顾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初字第77号原告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三村礁华路。法定代表人朱志远。委托代理人朱千里。委托代理人麻仙理。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实验中学内。法定代表人潘剑永。委托代理人周建良。委托代理人戴显雷。第三人顾友彬。原告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行政确认行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志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千里、麻仙理,被告的负责人陈晓明、委托代理人周建良、戴显雷,第三人顾友彬,及证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顾友彬已就工伤补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志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志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李东倍人民陪审员  胡柏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璐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