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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邓永与被执行人王俊虎、李晓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永,王俊虎,李晓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74号申请执行人:邓永被执行人:王俊虎被执行人:李晓奎申请执行人邓永与被执行人王俊虎、李晓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元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执字第004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 向 东执行员 朱 志 勇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宇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