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邓永与被执行人王俊虎、李晓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永,王俊虎,李晓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74号申请执行人:邓永被执行人:王俊虎被执行人:李晓奎申请执行人邓永与被执行人王俊虎、李晓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元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执字第004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 向 东执行员 朱 志 勇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宇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