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孙鹤鸣与深圳市麦金利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鹤鸣,深圳市麦金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鹤鸣,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麦金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生。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证照返还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深圳市居住证信息证明单》,记载上诉人的现居住地址为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林社区紫竹七道17号东座17层,故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