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某信用卡诈骗2015刑初39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39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户籍住址广州市花都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梁海鹏,广州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辩护人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丽、代理检察员易长久、唐小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梁海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8日,被告人吴某在本市天河区平川路兴业银行办理了信用卡1张(卡号48×××00),之后吴某持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8月,吴某共拖欠兴业银行本金人民币299288.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2014年9月17日,吴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吴某对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已向兴业银行缴清全部欠款本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为初犯、认罪和悔罪态度好,对被告人吴某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家庭稳定和其的思想改造,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被告人吴某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平川路627号)申领了1张“威士”标准双币白金信用卡(卡号为48×××00),吴某在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后,于2014年5月23日起出现逾期未还款的现象。后经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多次致电和函寄的方式催收欠款仍拒不还款,截止案发前,吴某持上述“威士”标准双币白金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99288.6元,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前往兴业银行与银行工作人员协商还款事宜,后因协商未果银行工作人员报警求助,被告人吴某留在现场,后公安人员到场将其带回调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恶意透支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代其与被害单位结清欠款,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吴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代理人胡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严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出具的报案委托书、报案材料、催收记录、结清证明、谅解书、被告人吴某的信用卡账户明细、申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个人综合信用情况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情况、破案报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信用卡照片、涉案信用卡,被告人吴某的户籍材料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已还清全部欠款,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 琦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敏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