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魁红、刘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魁红,刘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金初字第66号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忠超,董事长。被告:乔魁红,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刘占红,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魁红、刘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乔魁红、刘占红的银行存款60000元。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豫Cxxx**号捷达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乔魁红或刘占红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二、担保人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豫Cxxx**号捷达牌轿车一辆,在诉讼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汉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