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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27号原告:岳某某,女,1972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文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田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