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27号原告:岳某某,女,1972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文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田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