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健华与黄尚秋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华,黄尚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张健华被执行人黄尚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健华与被执行人黄尚秋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尚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健华与被执行人黄尚秋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雄 关注公众号“”